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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汽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认证
2007-09-03 15:26:57 编辑: 来自:
昨天记者从国家认监委获悉,年内将对12种汽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认证,到时没有获得认证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将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据了解,按照相关法律,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北京青年报》刘砥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详细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 |
1)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 2)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3)汽车行驶记录仪; 4)车身反光标识; 5)汽车制动软管; 6)机动车后视镜; 7)机动车喇叭; 8)汽车油箱; 9)门锁及门铰链; 10)内饰材料; 11)座椅; 12)头枕 |
(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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