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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种汽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认证
    2007-09-03 15:26:57 编辑: 来自:
    昨天记者从国家认监委获悉,年内将对12种汽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认证,到时没有获得认证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将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据了解,按照相关法律,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北京青年报》刘砥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详细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

        1)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

        2)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3)汽车行驶记录仪;

        4)车身反光标识;

        5)汽车制动软管;

        6)机动车后视镜;

        7)机动车喇叭;

        8)汽车油箱;

        9)门锁及门铰链;

        10)内饰材料;

        11)座椅;

        12)头枕

    (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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