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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不同场合政府解答 深度解读新车船税
    2007-06-18 08:29:00 编辑: 来自:大河日报

      我国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征缴了几十年之久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自7月1日起,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就有关这次改革所涉及的敏感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不同场合作出了解答。

      ①《条例》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按有关规定,该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两个暂行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税政统一、简化税制的要求;二是缺乏必要的税源监控手段,不利于征收管理;三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55年没有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也已20年没有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两个税种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基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合并两个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②《条例》与《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比有什么变化?  

      《条例》针对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存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税收性质、税目税额、减免税范围和征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合并两个税种。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二是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合并为一类。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以及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等因素,《条例》对车船的年税额标准也进行了适当调整。

      三是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进行了调整。考虑到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四是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③车辆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使车船税的税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考虑目前对车船征税和收费情况,《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一倍左右。比如,载客汽车的上限由原来的320元提高到660元,载货汽车的上限由60元提高到120元。其中,大型客车每年税额标准为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为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为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为60元至480元。这样,为各地确定税额标准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此外,船舶按照净吨位区间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其中,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以上的,每吨6元。

      ④哪些车船可享受减免税?  

      出于节约能源,减轻低收入者负担,扶植农、渔业以及政策延续性和国际惯例等方面的考虑,车船税对下列车船有减免措施:一是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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